坚决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之规定事项的声明

2022-05-09 16:29:59 dh 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2021年12月21日我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中方决定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马恩扎、副主席特克尔、委员巴尔加娃、委员卡尔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包括禁止上述人员入境中国,冻结其在华财产,禁止中国公民和机构同其交易。

我司及其从业人员将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禁止同相关人员进行交易。坚决执行《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及具体反制措施。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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